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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资质获取与使用手册 · 正文(下)

税收优惠、评估等级与捐赠票据:Z4–Z6、P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及十一项配套义务与程序

第一部分 下卷 · 口径:全国通用,基金会为主、社会团体与社会服务机构对照 · 编制日期 2026-09-21
本卷范围:Z4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Z5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Z6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P1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以及十一项配套义务与程序。Z4 与 Z5 是本手册中唯一"到期会失效、且失效会连锁"的两项,必须进台账并设提前提醒。

Z4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资质性质
行政确认(非行政许可,但同样有载体与有效期)
主管机关
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按登记管理机关级别分级: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分别由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受理并联合认定
载体
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条件认定条件(财税〔2018〕13 号第一条,八项全部满足)
  1.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 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条最易踩线:第(七)项的两倍工资线、第(五)项的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置条款须写进章程、第(八)项的应税与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前两条是"章程里没有就白搭",第三条是"账上没分开就白搭"——都属于申请前半年就要动手的事,不能临时补。

材料材料清单(财税〔2018〕13 号第二条)
序号材料名称具体要求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申请表》财政/税务部门制式表单,原件一式两份。各地表名略有差异(如"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组织章程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须含第(三)(四)(五)项相关表述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部分地区须加盖公章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提供当年度材料。这项是软退回高发点——很多机构只说"用于公益",没有逐笔明细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须含: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 10 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部分地区已取消江苏 2026 年起取消专项审计(鉴证)报告要求,改为提供范本化材料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广东、浙江等地列为必备,需向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单独申请出具。这一份要提前 1—2 个月办,是整体时间表的关键路径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按地方通知

新设立机构简化的口径: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只需提交第 1—3 项 + 第 4、5 项的当年度材料,不需提供第 6、7 项。这一条常被忽略,导致新机构白白准备两套审计材料。

流程办理流程与时限
层级受理机关认定机关流程链
省级及以上登记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实际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 资料完整性审核 → 设区市税务机关汇总上报省税务机关 → 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会审 → 登记管理机关复核 → 公布名单
地市级 / 县级登记所在地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 联合审核确认 → 定期公布

周期与受理窗口: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各地受理窗口不同,常见为每年 1 月 1 日—3 月 31 日(如江苏原口径),部分地方延长至 6 月 30 日,部分地方分两批(如 3 月与 11 月)。逾期不予受理,只能下一年度再报。各地具体窗口见本手册附录。

退回常见退回/不予认定原因
  1. 章程未写明"注销后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目的"或"转赠给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这一条在实务中是驳回率最高的原因——很多 2016 年之前制定的老章程根本没这句话。须先走章程修订程序(理事会决议 + 登记机关核准),再申请免税资格,等于把周期拉长一轮。
  2. 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未分别核算。会计科目上没做区分,账上"混着记"。这一条审核时看一眼报表就能发现,无法用说明材料补救。
  3. 平均工资薪金超过当地同行业同类组织两倍。审核会调取当地统计口径的行业工资水平比对。小型机构人员少、高管薪酬集中时尤其容易超标。
  4. "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只有总数没有明细。须逐笔或按项目列示,且能对应到公益活动/非营利活动事项上。
  5. 公益活动/非营利活动明细无法证明是"主业"。如某机构账上大部分是出租场地收入、服务收入占比过小,会被认定为"不属于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6. 审计报告由无资质机构出具,或缺少必要内容(如未含财务报表附注、未列示收入构成)。部分地区还要求审计(鉴证)报告附有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当地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的备案验证码——江苏 2026 年起明确此项,无码直接退。
  7. 登记管理机关证明材料缺失或未经民政部门盖章。这一份需要向民政部门单独申请出具,很多机构误以为可以用年检结论代替——不能。
  8. 超期提交。过了当地受理窗口,无论材料多齐,一律等下一年度。
  9. 复审未在期满后 6 个月内提出。不是"退回",而是直接"到期自动失效",后果更严重——见下文。
维持有效期、复审与失效
项目规则
有效期五年
复审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初次申请的规定办理
逾期后果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不存在事后补办程序,失效即时发生,且会连锁取消 Z5
免税收入范围仅五类:①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② 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 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⑤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条件变化报告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取消资格的六种情形(财税〔2018〕13 号第六条,自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

  1. 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2.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 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
  4. 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 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取消后的连带后果:因第 1—5 项被取消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第 6 项被取消的,不再受理。同时,被取消资格的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存在取消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Z5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资质性质
行政确认 + 名录管理(不设证书,以公告名单为载体)
主管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确认并公告
载体
三部门按年度联合公告的名单。不在名单内,捐赠人不能据此税前扣除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27 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条件取得条件与资格链
  1. 前置条件:须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Z4)。这是唯一的硬前置——没有 Z4 就没有 Z5。
  2.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3. 从事慈善活动或公益活动符合《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
  4. 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符合规定;
  6. 前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部分地区有细化口径)。

与 Z4 最大的区别:不需要机构自行申报。由三部门按年度联合确认并公告名单。但这不意味着"躺着拿"——机构须确保自己持续符合条件,且 Z4 有效。三部门在确认名单时会核验 Z4 状态。

流程批次与有效期
项目规则
公告频率按年度公告名单,通常一次公告覆盖多个年度批次
有效期三年一批,名单滚动更新
最近批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2025 年 12 月 31 日),含 2025—2027 年度与 2026—2028 年度名单
查询入口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官网公告;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同步转发
退回被取消/落选的主要原因
  1. Z4 免税资格已失效——尤其是"到期未复审"而自动失效的情形。Z4 失效,Z5 必被取消,且这是最常见的落选原因。
  2.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或管理费用不符合规定。
  3. 受到行政处罚(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条线均可触发)。
  4. 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 会计核算不合规,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账。
  6. 名单滚动时未主动核实。虽然不需要自行申报,但机构须每年核对最新批次名单中是否有本组织。很多机构"以为在名单里",实际上一批没续上,捐赠人抵扣时才发现问题——那时已无法补救上一年的捐赠。
维持失效与连带关系

Z4 到期超六个月未重新取得,Z5 会被连带取消。这是整个资质体系中最容易被忽略、后果最广的一条连锁反应:Z4 失效 → Z5 被取消 → 捐赠人无法凭本机构票据税前扣除 → 直接影响下一年度的大额捐赠募集。而 Z4 失效往往是纯粹的"忘了复审"造成的,与技术能力无关。


Z6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资质性质
行政评价(非准入禁止——未参评不影响接受捐赠、开展慈善活动,但直接构成其他资质的申请条件)
主管机关
民政部门组织;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承担评估辅助性工作
载体
评估等级证书与等级展示标志(应悬挂于服务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82 号,2026 年 1 月 22 日公布,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共 6 章 36 条。同时废止 2010 年民政部令第 39 号
条件参评条件(四类之一即可)
  1. 取得登记证书满 2 年未参评的;
  2. 获得的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
  3.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 1 年的;
  4.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前 4 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只能申请 1 次)。前 2 年内申请可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程序与内容
材料材料清单(以地方年度评估通知为准,通用框架)
序号材料名称具体要求
1《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评估申请表》按组织类型选用对应表单。3A 以下与 3A 及以上常用不同表单
2对应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自评表须逐项自评打分并填写得分依据。评估指标按类型分七类: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会团体、联合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慈善组织)、专业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3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核准的章程须为最新核准版本
5近两年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检查结论须显示年检合格
6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基金会为强制;社团、民非按指标要求
7党建工作材料党组织设立文件、活动记录、党建经费保障等
8内部治理材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监事工作报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9工作绩效材料项目立项至结项全套档案、受益人数统计、服务成果证明
10社会评价材料媒体报道、表彰荣誉、捐赠人/受益人评价、公众满意度调查
1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按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其审核并出具意见

评估内容五大块: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部分地区增设"附加项",共六方面)。材料以"电子台账"形式准备已成为主流要求(如浙江温州明确要求以电子台账形式提交至社会组织数字化平台),意味着须在申报期前就完成档案数字化。

流程办理流程(典型年度周期)
环节内容典型时间
发布年度评估通知民政部门发布公告,明确参评条件、类别、指标与时间表3—6 月
资格审核与申报提交申报表,民政部门审核后公告参评名单。名单公示后原则上不得随意退出按通知
培训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解读评估指标—
材料准备与自评按指标逐项准备佐证材料并自评1—3 个月
实地评估评估专家组实地查看、查阅材料、访谈,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民政部门会提前 15 日告知实地评估时间—
评估委员会评审结合登记机关评价情况,表决评估结果—
公示拟确定结果在民政部门网站公示—
受理复核与举报评估委员会对复核申请和举报进行复核—
发布公告正式公告评估等级11—12 月

等级与分值:5A/4A/3A/2A/1A 五级。百分制口径下(各地略有差异):5A 对应 95.1 分以上、4A 对应 90.1—95 分、3A 对应 80.1—90 分、2A 对应 70.1—80 分、1A 对应 60—70 分。基金会与社团评估标准略有不同(有地方按 850 分以上为 5A 等口径),以当地年度通知为准。

退回不予评估与资格取消情形

不予评估(三类):

  1. 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 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3.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资格取消: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部分地方另明确: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评估资格。

实务提示:2026 年新办法放宽了参评条件(不再因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被立案调查、受轻微处罚而被直接排除),但加强了过程监管——新增 4A 及以上跟踪评估、有效期内核查评估。这意味着"参评更容易了,但保级更难了"。另有地方口径:前两年年检未全部合格的社会组织不能评为 5A 等级。

维持有效期、等级红利与监督管理
项目规则
有效期5 年,自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 1 月 1 日起算,至第 5 年 12 月 31 日止2026 统一口径
等级红利① 3A 及以上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且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Z3 第五条第七项)的硬性条件之一;② 4A 及以上在接受年度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程序
跟踪评估民政部门可按比例抽选 4A 及以上组织进行跟踪评估2026 新增
核查评估有效期内发生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书、未参加年检、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核查评估并相应调整等级
标志展示评估等级证书与等级展示标志应悬挂于服务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重新评估有效期内前 4 年内可申请重新评估,只能申请 1 次;前 2 年内申请的可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程序与内容

P1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财政票据序列,单列模块

事项性质
票据领用与使用管理。不属民政登记管理序列,主管机关是同级财政部门
主管机关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载体
《财政票据领用(购)证》 + 票据本身。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 号,2024 年 2 月 1 日施行,废止财综〔2010〕112 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 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4 号);《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 号)
主体谁可以领用

财综〔2016〕7 号第一条: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财综〔2024〕1 号第二条把使用主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

门槛是"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 从事公益事业",不以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为前提——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同样可以申领。这是理解本模块的起点。

材料材料清单(首次申领,财综〔2024〕1 号第十二条 + 财综〔2016〕7 号第二条)
序号材料名称具体要求
1《财政票据领用(购)证》申请表 / 申领函形式因地区而异:有的地方是独立表单(如《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有的是正式申请函件,须包含单位情况简介、申领票据名称、用途等,加盖公章。上海则需另填《上海市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2《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申请表》或领用申请须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这是审核的核心,写"开展公益活动"会因范围不明被退
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部分地区要求正反面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并加盖公章。这一条在章程没有相应条款时会被直接退回
6证明单位符合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条件的依据部分地区要求,如业务范围的核准文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部分地区要求,用于核验收款账户
8与捐赠单位签订的捐赠协议部分地区在申领时同步备案首笔捐赠
9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用票单位应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票据模式下的附加件:多数地区已推广电子票据,另需提交《财政电子票据使用需求申报表》或《财政电子票据在线应用模式单位使用申报表》,以及单位数字证书/法人一证通相关信息。走"系统对接模式"的还须提供系统对接方案。

流程领用、使用与核销全流程
阶段内容关键要求
① 办领用证未取得《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这是"先有证、后领票"的顺序,不可颠倒
② 首次领用提交《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使用范围和项目,提供可核验信息财政部门审核使用范围和项目,符合的予以核准,不符合的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③ 再次领用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交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情况核销情况含:票据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
④ 数量限制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 6 个月的使用量
⑤ 专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台账是核查的第一入口
⑥ 开具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货币(含外币)按实际收到金额填开;非货币性捐赠按其公允价值填开须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⑦ 电子票据开票单位负责向捐赠人交付电子票据;捐赠人未能正常获取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可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⑧ 核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提交使用情况说明(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财政部门出具核销情况说明山东等地口径:前次申领已使用的票据应在开票日 90—180 天内在省级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报核销
⑨ 存根保存已开具的纸质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由单位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⑩ 单位变更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存根及尚未使用的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多地口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名称变更等的,应自变动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
退回常见退回/不予核准原因与使用红线

不予核准或退回:

  1. 领用申请中未列明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或范围超出章程载明的公益活动内容。财政部门的审核对象是具体票据使用项目,笼统表述"用于公益活动"不构成有效申报范围。
  2. 章程中未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须先修订章程并完成核准,再申领。
  3. 首次申领时未先办《财政票据领用证》,试图直接领票。
  4. 再次领用时未提交前次核销情况,或前次核销未通过。
  5. 前次票据存在违规使用记录——财政部门核销时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这条直接导致领不到票,是实务中最严重的卡点。
  6. 票据领用数量申报超过 6 个月使用量,未给出合理说明。
  7. 未按规定报备票据使用情况(申领、使用、作废、结存)。

使用红线(财综〔2024〕1 号第八条、第二十条等):

  1.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
  2. 不得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3. 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4. 基金会资助公益事业属主业、不属于对外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这一条被大量机构搞错,是把"资助"当作"捐赠"处理;
  5. 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6. 遗失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本地区派驻其他省区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联动与民政管理体系的连接点

票据管理虽在财政序列,但民政部门会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财综〔2016〕7 号第五条)。实务含义:票据违规不止是财政部门的事,会同时影响 Z6 评估等级与机构信用状态,进而反向影响 Z3、Z5。


配套义务与程序 11 项

这 11 项不具备"资质"的四项特征——它们的失败后果不落在某项资格上,而落在机构本身或某项业务上。但它们是资质的取得程序与维持条件。资质出问题,很少是"办不下来",基本都是"保不住"。故保留在资质管理员工作面内,单列一层。

事项性质与要点与资质的连接点
1 章程核准 法人成立的必经环节,核准属登记行为的组成部分。章程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修订亦同 章程中的"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是 Z2 认定的硬条件;"注销后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目的"是 Z4 的硬条件;"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是 P1 的硬条件。一句话:三项资质的门槛都写在章程里
2 变更登记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多地口径为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 2026 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已列为可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直接威胁 Z1,进而波及全部资质
3 注销登记与清算 退出程序,消灭主体资格。注销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未及时清算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清算完成前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须同步办理 P1《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须对已使用票据存根及未使用票据登记造册交财政部门
4 年度工作报告 / 年度检查 法定义务。《慈善法》第十三条明确"应当每年报送"。基金会须同时报送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社团、民非按各地年检要求 未参加年检或未履行报告义务 → 直接不予评估(Z6)→ 影响 Z3 申请。反向:4A 及以上可简化年检程序。年检是资质体系的"总闸门"
5 慈善信息公开 法定义务(《慈善法》第九章)。慈善信息统一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公开内容含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募捐与项目实施情况等 信息公开情况影响 Z6 评估与社会评价得分;Z3 第五条第六项明确要求"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Z4 认定材料中含信息公开情况
6 年度支出、管理费用与募捐成本比例 财务合规指标。违反后果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不单独吊销某项资质。现行标准: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规定比例、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规定比例、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 3% 直接决定 Z4 免税资格能否保住(须分别核算、支出合规);是 Z3 第五条第五项与 Z5 的审核内容;募捐成本 3% 上限直接约束筹款模式设计
7 财务审计与专项审计 基金会为法定强制;社团、民非按各地要求。另有专项审计: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专项信息报告 Z2 申请材料之一(社团/民非须提交);Z3 申请材料第 2 项(须含专项信息报告);Z4 复审需审计(鉴证)报告
8 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备案义务,非资质。依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通过"慈善中国"线上提交,活动前 10 日备案;异地募捐还须向活动地民政部门备案;每项活动单独备案 Z3 的持证维持义务。未按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处理(行政处罚)
9 慈善信托受托人备案 慈善组织依《慈善法》第五章依法即可担任受托人,无需另行取得资格,只需备案。备案完成方可开展信托事务 不需取得新资质,但备案状态影响机构业务范围与信息公开内容;受托人变更是备案事项
10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入驻 平台侧准入,不是行政许可。2023 年修正后平台名称由"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改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须经民政部指定方可运营;平台不得收费、不得在募捐信息页面插播商业广告与商业活动链接。2026 年 5 月 1 日起两部平台管理办法施行 入驻前置条件是持有效登记证书与 Z3 证书,平台会做验证;入驻后仍须遵守募捐方案备案与信息公开要求
11 保值增值投资 / 志愿服务组织注册 法定权利 + 行为规范。保值增值须理事会决议、建风控机制、接受监事与审计监督,禁止投向高风险领域及本组织关联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62 号)。志愿服务为注册或标识,非行政许可 投资违规可能触发 Z4 取消情形中的"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财产"条款;投资活动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与信息公开中反映

资质连带关系图

这几项资质不是并列的。两条主链断了,损失都不是单点的。

Z4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Z5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P1 捐赠票据可作扣除凭证 → 捐赠人可税前抵扣
年度工作报告 / 年检 → Z6 评估等级(不予评估 / 降级) → Z3 公开募捐资格

三类组织差异对照

维度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登记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2004)
⚠ 修订草案已于 2026-09-11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尚未正式公布施行,本表口径仍以现行文本为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 年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1998)
登记机关层级 国务院民政部门 或 省级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注册资金门槛 全国性公募 ≥800 万;地方性公募 ≥400 万;非公募 ≥200 万 各地不一,一般 3—10 万元;行业协会商会另有规定 各地不一,一般 3—10 万元;部分类别另有开办资金要求
会员制 无会员 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无会员
Z2 认定材料 申请书 + 承诺书 + 理事会会议纪要(最少) 另需 + 申请理由/慈善宗旨/活动情况说明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
年度义务形式 年度工作报告 + 强制注册会计师审计 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
评估指标类别 单列基金会指标 行业协会商会 / 学术类 / 联合类 / 专业类 / 慈善组织 分类评估 社会服务机构指标
2026 新规风险 年度支出、管理费用与募捐成本新标准;募捐成本 3% 上限直接约束筹款模式 强制合并与终止机制;"撤销登记"改为"吊销登记证书";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可吊销 2026 年评估办法放宽参评条件,门槛降低但跟踪评估与核查评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