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现代慈善组织的内部规则体系可以看作三个层次,自下而上逐层承接:章程是根本规则,规定机构性质、宗旨、组织机构与财产的根本安排;内部制度是章程的执行规则,把章程的授权与要求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条款;流程与表单是制度的执行凭证,是留下过程记录、支撑内部监督与外部检查的那一层。
| 层次 | 由谁定 | 生效方式 | 不能违反的上一层次 |
|---|---|---|---|
| 章程 | 理事会制定或修改 |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法律、法规 |
| 内部制度 | 理事会制定;日常制度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拟定后报理事会追认 | 按章程与制度自身规定的程序通过后生效;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章程 |
| 流程与表单 | 秘书处及业务部门 | 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 内部制度 |
判断方法: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列举的事项,以及章程已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章程事项;其余可按“机构自行安排、需要稳定规则”的原则做成制度。章程事项要改动,只能改章程并报核准;制度事项要改动,按制度自身程序修即可。
| 事项 | 归口 | 说明 |
|---|---|---|
| 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 | 章程 | 属登记事项,改动须先改章程并办变更登记 |
|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与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与任期 | 章程 | 理事人数区间、任期上限、表决门槛等在章程中确定 |
| 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与任期 | 章程 | 是否设监事会及其组成由章程确定 |
|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 章程 | 由理事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等须载明 |
|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审定制度 | 章程+制度 | 章程定原则,财务、会计、货币资金、报销、资产等制度定细则 |
| 终止条件、程序与终止后财产处理 | 章程 | 剩余财产处置方向须在章程中体现 |
| 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 | 章程 | 示范文本要求在章程中列明具体标准,不宜只写原则 |
| 项目立项与审批、资金收付、报销、用印、档案、考勤、志愿者管理等 | 制度 | 按业务与风险自行配置,颗粒度视管理需要而定 |
本手册以基金会为主要对象,兼及慈善组织共通的内部治理规则,不指向任何特定机构。文中涉及机构、地区、人员处均使用泛称。所引条款以现行法律与行政法规原文为准;章程示范文本的版本、格式与填报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各地在条款序号、表格版本与栏目设置上可能存在差异,办理前请以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当次文本与要求为准。
章程是基金会依法必须制定并在登记时提交的核心文件,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的第一份文件。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监督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
| # | 规则 | 要点 |
|---|---|---|
| 1 | 必须明确公益性质 | 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受益人由机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
| 2 | 必须载明九类事项 | 名称及住所;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 3 | 必须包含示范文本全部条款 | 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不得随意删减非填空或非选择项的条目。示范文本中标注的填制说明不是章程正文。 |
| 4 | 修改须经核准 | 修改章程应当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发布使用。 |
章程载明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与法定代表人,同时是登记事项。这些内容变化时,两条线同时启动:先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核准,再办变更登记,或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同步办理。只改一处、另一处不动,是年检年报与等级评估中最常见的扣分与质疑点。
| 变化内容 | 章程这一侧 | 登记这一侧 |
|---|---|---|
| 名称 | 章程第一条 | 变更登记,换发证书;印章、账户、平台名称联动更新 |
| 住所 | 章程住所条款 | 变更登记;住所需具体到门牌号 |
| 宗旨、业务范围 | 章程总则与业务范围章 | 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应与法人登记证书一致 |
| 原始基金数额 | 章程原始基金条款 | 变更登记 |
| 法定代表人 | 章程法定代表人条款 |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
| 理事人数、任期、负责人任期 | 章程组织机构章 | 一般不需变更登记,但须随章程核准留档;涉及负责人的,按备案要求报送 |
本章按章节顺序列出示范文本各条的口径与填写要点。表中“常见不合口径”一栏来自实际办理中被要求补正的情形,供起草与自查时对照。
| 条款 | 口径要求 | 常见不合口径 |
|---|---|---|
| 名称 | 填写基金会全称,命名应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规定,与登记证书一致 | 与登记证书不一致;擅自简写 |
| 募捐资格表述 | 表述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二者择一 | 仍写“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章程公示语按现行示范文本写“具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
| 宗旨 |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应与申请设立时在登记系统中提交的宗旨一致 | 自行改写宗旨;与申请材料不一致又未办过变更 |
| 诚信与守法表述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 缺少诚信自律与负责人信用表述 |
| 原始基金 | 写明原始基金数额(人民币万元)与来源,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数额与验资材料不符;来源表述含糊 |
| 党建条款 | 按登记管理机关现行示范文本表述完整填写,写明党组织的设立、活动保障与参与重要事项的方式 | 只写“设立党组织”一句;照抄旧版本表述 |
| 登记管理机关与监督 | 写明登记管理机关名称,以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遗漏党建领导机关 |
| 住所 | 写具体地址,到门牌号 | 只写到区或路名 |
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分项列明,且应与法人登记证书上的业务范围完全一致;原章程与登记证书不一致的,以登记证书为准。以资助型基金会为例,常见表述结构是“资助某一领域的研究、交流与技术推广”“奖励该领域优秀从业人员”“为特定群体提供资助”等分项。
| 事项 | 口径要求 | 常见不合口径 |
|---|---|---|
| 理事人数 | 不少于 5 人、不多于 25 人。章程宜写区间,或写明具体人数但落在区间内 | 把人数固定为某一数字以外的表述;超出区间 |
| 理事任期 | 每届任期由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 5 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任期超过 5 年 |
| 近亲属限制 | 用私人财产设立、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该条款整条缺失;或两类情形用了同一表述 |
| 理事的资格、产生与罢免 | 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可细化的项从中选取;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自行增设示范文本以外的限定条件 |
| 理事会职权 | 按示范文本列举,含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 照抄他机构章程,遗漏“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项 |
| 会议频次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注意“至少”二字 | 写成“每年召开 2 次” |
| 召集与通知 |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会议通知提前 5 日送达全体理事、监事 | 通知期限写错或缺失 |
| 出席与表决门槛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四类重要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把重要事项门槛写成“过半数” |
| 四类重要事项 | ① 章程的修改;②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③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④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漏列其中一项 |
| 会议记录 |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基金会受损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 只有记录无签名;纪要笼统不列具体修改内容 |
| 监事 | 设监事若干名,任期与理事相同;3 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监事由理事兼任;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时未记载设监事会 |
| 报酬限制 |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获取报酬 | 条款缺失;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
| 关联回避 |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只写“应当回避”,缺少交易行为禁止的表述 |
| 负责人条件 |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年龄与专职要求缺失 |
| 任职禁止 |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负责人且负个人责任、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不得担任 | 漏列其中一类情形 |
| 港澳台及外籍负责人 | 担任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 条款缺失 |
| 负责人任期与连任 | 每届任期由章程规定,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未写连任上限;未写超届须批准 |
| 法定代表人 | 由理事长担任,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任期内基金会发生违反法规和章程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责任 | 未写“不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 |
| 理事长与秘书长职权 | 从示范文本提供的选项中选取,二者职权不得重叠,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 | 两项职权交叉重复;自创职权表述 |
| 事项 | 口径要求 |
|---|---|
| 收入来源 | 分项列明,可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可注明主要捐赠人 |
| 接受捐赠 | 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 项目设计与管理机制 | 应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项目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规范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 |
| 受益人确定 | 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受益人;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
| 重大慈善项目 | 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章程应在参考项中确定重大慈善项目的具体额度标准(如 50 万元、100 万元),并与机构资产和募捐能力相称 |
| 项目资金与档案 |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捐赠协议专款专用;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建档归档 |
| 财产保护与用途 | 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按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使用方式的按协议使用;受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用途时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用于捐赠目的 |
| 财产用途表述 | 按提示填写,可结合业务增加内容;行政性支出宜表述为“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不宜写成“员工福利和行政支出”一类表述 |
| 重大事项标准 | 应对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逐项列出具体标准。总的原则是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减少理事长、秘书长的审批额度 |
| 保值增值 | 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具体品种与比例见保值增值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
| 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 |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章程中按示范文本填写,不写死具体比例 |
| 资助项目公开 | 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
| 捐赠人查询权 |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机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
| 资助协议 | 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与资金用途;有权监督资助使用情况,受助人未按约定使用的可解除协议 |
| 会计与审计 |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须办清交接手续 |
| 年度审定与审计 | 每年的业务报告与决算、下年度业务计划与预算、财产清册,按章程规定的时点由理事会审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是否含年报一项,按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及机构自身决定确定) |
| 信息公开 |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与监督 |
| 事项 | 口径要求 |
|---|---|
| 终止情形 |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章程还可补充其他情形 |
| 注销申请时限 | 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规定期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清算 |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剩余财产 |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 章程修改与生效 |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规定期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机构拟定与修改章程时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继续沿用多年前的模板。章程示范文本经历过整体性更新:早期试行版配套当时的登记体系,现行版本则反映了后来的立法与登记体制改革。两代文本在术语、必备条款和结构上都有差异,用错版本会在核准环节直接遇到补正。
| 维度 | 早期试行版 | 现行版本 |
|---|---|---|
| 公募表述 | “基金会属于(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 “本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
| 业务主管单位 | 单套文本,要求填写业务主管单位 | 分“有业务主管单位”与“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两套文本,按登记体制选用 |
| 党建条款 | 无 | 写入总则,含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组织设立与活动保障、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
| 诚信自律条款 | 无 | 写入总则,含恪守公益宗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负责人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
| 登记管理机关表述 | 较为笼统 | 具名写明登记管理机关,并写明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监督 |
| 监事产生方式 | 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无业务主管单位版由主要捐赠人选派;有业务主管单位版保留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
| 住所填写 | 无细化要求 | 要求具体到门牌号 |
| 旧表述 | 现行表述 | 出现位置 |
|---|---|---|
| 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 | 不具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 章程总则、财产条款 |
| “员工福利和行政支出”一类用途表述 |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 | 财产用途条款 |
| 笼统的“按规定比例” | “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例原文口径 | 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条款 |
| 示范文本中的填制提示文字 | 不得留在正文中 | 全篇(含括号内的说明、下划线、颜色标记) |
党建条款经历了从“设组织、搞活动”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表述升级,现行口径还包含组织覆盖与工作覆盖的要求。起草与修改时,以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要求为准。
| 阶段 | 表述要点 |
|---|---|
| 早期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升级后 | 在前述内容前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
| 现行 | 在前述基础上,补充组织覆盖与工作覆盖的表述,并细化党组织参与重要事项的方式 |
| 内容 | 参考表述要点 |
|---|---|
| 党的建设 |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工作;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写入位置在总则(宗旨与遵守事项条款),不另起章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一句不能省略。
| 环节 | 核对内容 |
|---|---|
| 设立登记 | 章程草案须含党建条款 |
| 章程修改 | 涉党建条款的修改属重要事项,须按三分之二门槛表决并报核准 |
| 年检年报 | 核对章程是否已含现行党建条款 |
| 等级评估 | 章程党建条款是评估要点之一 |
| 日常监督 | 登记管理机关可抽查章程文本与落实情况 |
现行示范文本把诚信自律写入总则,包含三层内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公益宗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这三层与机构日常管理直接对应:
| 条款要素 | 对应要落到的管理动作 |
|---|---|
| 恪守公益宗旨 | 业务范围与项目选择不偏离章程宗旨;不使特定人受益 |
| 履行社会责任 | 年度支出用于慈善活动的比例符合法定要求;信息公开按法定义务履行 |
|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建立收费、募捐、合作、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自律规范;公开承诺与实际执行一致 |
| 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 负责人任职条件审查;会议出席、决议签署与履职记录完整 |
| 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 负责人任职前核对信用状况;发生失信情形时按规定处理 |
| 起因 | 说明 |
|---|---|
| 首版章程制定 | 设立时按示范文本拟定 |
| 登记管理政策与术语变化 | 如募捐资格表述迁移、新增党建与诚信条款 |
| 增设党建条款 | 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增补并统一表述 |
| 换届或理事会规模调整 | 理事人数、任期、负责人任期随之调整 |
| 登记事项变更 | 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化 |
| 宗旨或业务范围调整 | 须与登记证书、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
| 重大事项标准调整 | 重大慈善项目、重大募捐、重大投资等额度标准随业务体量变化 |
一套可归档、可复核的章程修改档案,通常包含以下六件。其中前三件用于内部决策,后三件用于外部核准与归档。
| # | 件 | 要点 |
|---|---|---|
| 1 | 修改内容对照稿 | 逐条列出修改前与修改后内容,标明条号;仅涉及内容顺延、序号变化的可不体现,但涉及理事会届次次数的条目须一并改到 |
| 2 | 新章程草案 | 在现行示范文本基础上填空形成;保留修改痕迹或另附对照 |
| 3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须具体列出修改了哪些条目,与核准表的修改内容说明保持一致;由出席理事审阅后签名 |
| 4 | 章程核准表 | 填写会议情况、表决结果与逐条修改内容;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其审查盖章 |
| 5 | 核准版章程 |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形成生效文本,按规定份数提交并加盖骑缝章 |
| 6 | 归档与公开 | 新旧版本同时留存;核准后扫描为电子版,上传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 |
核准表与会议纪要是章程核准环节最容易被退回的两份材料,退回原因集中在“不具体”与“不一致”。
| 栏目 | 填写要点 |
|---|---|
| 基金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登记证书完全一致 |
| 会议情况 | 写明第几届第几次理事会会议、时间、理事会人数、实到人数 |
| 表决情况 | 写明表决形式(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赞同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并勾选是否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
| 修改内容说明 | 逐条列出:条号、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可另附页 |
|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日期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其经办人签署并盖章 |
| 附件 | 原核准的章程、新章程、理事会会议纪要 |
| 份数与盖章 |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章程提交一式两份,加盖本单位骑缝章,另附电子版一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另附电子版一份 |
| 栏目 | 填写要点 |
|---|---|
| 头部信息 |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会议名称(如某届某次理事会)、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具体到会议室)、表决形式、应到与实到人数、列席人数、会议主持人(一般应为理事长,本人签名)、记录员(本人签名)、监事签名(本人签名) |
| 名单 | 分别列出出席会议理事名单、列席会议名单、缺席理事名单 |
| 正文 | 详细注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与实到理事人数、应列席与实列席监事人数,采取的表决形式,形成的决议内容(是否全票通过要明确);写明提议主体(如秘书处、理事长、理事)与提请修改的条款 |
| 逐条修改内容 | 按“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内容”的方式逐条写明,与核准表一致 |
| 签署 | 同意理事签名、不同意理事签名、弃权理事签名分栏留白,由本人签署 |
从机构治理与运营的共同需要归纳,一家基金会的内部制度通常由九个必备板块与四个可选板块组成。必备板块覆盖所有机构都会发生的活动;可选板块按机构的业务形态与风险配置,出现相应情形时应当配置。
| # | 板块 | 管什么 | 最少要写清什么 |
|---|---|---|---|
| 1 | 项目管理制度 | 立项、审批、执行、变更、结项、档案 | 立项标准与审批权限;变更的条件与程序;结项要件;档案归集要求 |
| 2 | 财务管理制度 | 资金收付、核算、预算、报销、票据 | 审批权限与流程;预算的编制与调整;报销凭证要求;与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衔接 |
| 3 | 人事管理制度 | 岗位设置、聘用、考勤、考核、离职 | 岗位与职责;聘用与解除的条件程序;考勤与休假规则;考核办法 |
| 4 | 理事会(治理)制度 | 会议、表决、权责、回避、记录 | 会议召集与通知时限;表决规则与门槛;回避情形;会议记录与纪要要求 |
| 5 | 信息公开制度 | 公开内容、渠道、时限、审核 | 公开事项清单;责任部门与审核流程;公开渠道与时限;不予公开的情形与依据 |
| 6 | 证书与印章管理制度 | 刻制、保管、使用、交接、废止 | 保管责任人与分权安排;用印审批权限;外带与借用规则;交接与废止程序;用印登记 |
| 7 | 新闻发言人制度 | 对外口径、发言人指定、信息发布流程 | 发言人及其授权范围;对外口径的形成与审定;媒体接触与采访的受理流程 |
| 8 | 资产管理制度 | 保值增值投资 或 固定资产与物资管理 | 投资决策权限与品种限制,或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盘点、处置 |
| 9 | 志愿者管理制度 | 招募、培训、岗位适配、记录与证明、风险与保险 | 招募与培训要求;服务记录要素;记录证明的出具条件;风险告知与保险安排 |
| # | 可选板块 | 出现什么情形时配置 | 要点 |
|---|---|---|---|
| 1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管理人员与机构之间存在或可能发生交易 | 关联方识别与登记;交易审查与回避;信息报送与公开 |
| 2 | 监事会制度 | 设监事或监事会时 | 监事会的组成与议事规则;知情权的实现方式;监督事项范围 |
| 3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有报告要求时 | 重大事项清单;报告路径与层级;事前报告与事后补报的边界;责任 |
| 4 |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开展专项基金业务时 | 设立条件与审批;资金管理;使用与结项;信息公开 |
| 逻辑 | 含义 | 落到操作 |
|---|---|---|
| 自上而下承接 | 章程定根本,制度定细则,表单留凭证;制度不得与章程抵触 | 起草任一制度前,先找出它对应章程的哪几条,在其框架内细化 |
| 按风险配置颗粒度 | 风险高、金额大、易引发质疑的环节,制度写得越细 | 先识别本机构的高风险环节(如与企业关联方的交易、实物物资、大额投资、涉外活动),再决定是否单独立规 |
| 清单与目录并查 | 制度清单常滞后于实际,自查时不能只对清单 | 以档案目录为准清点现有制度,再回头更新清单 |
| 层次 | 适用 | 需要留下的凭证 |
|---|---|---|
| 理事会审议生效 | 机构自定的各类内部制度 | 理事会会议纪要、表决结果、制度签署页 |
|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登记管理机关或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制度(如重大事项报告相关安排) | 备案报送件与回执 |
|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或审查 | 有业务主管单位时,制度涉及其审查范围的 | 审查意见或同意文件 |
章程修改后,引用了被修改条款的制度必须同步修订,这一步最容易遗漏。自查时按以下对照逐项核对。
| 章程改了什么 | 必须一起检查的制度 |
|---|---|
| 理事人数、任期、负责人任期 | 理事会制度、负责人相关制度、换届工作安排 |
| 理事会职权、表决门槛、回避规则 | 理事会制度、重大事项决策与报告相关制度 |
| 监事设置与职责 | 监事会制度或监事履职安排 |
| 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 | 印章与证书管理制度、合同与用印审批规则 |
| 重大慈善项目、重大募捐、重大投资、重大交易的标准 | 项目管理制度、保值增值投资制度、采购或交易管理规则、审批权限表 |
| 财产用途、管理费用、年度支出 | 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 |
| 信息公开要求 |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与项目档案制度 |
| 党建条款 | 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的安排、重大事项清单 |
| 终止条件、程序与剩余财产处理 | 清算与终止工作安排、档案与资产处置制度 |
| # | 要做的事 | 做法 |
|---|---|---|
| 1 | 区分草案与生效版 | 只有经规定程序通过、按规定备案的版本才是生效文本。草案与生效版分开存放,文件名或存放目录体现状态。 |
| 2 | 保留历史版本,不做覆盖 | 制度沿革是治理连续性的证据。修订时新版本另存,旧版本归入历史目录。 |
| 3 | 版本标识统一 | 同名制度同时存在多个版本号与“暂行/试行”标注时,明确版本号与生效状态的关系,避免并存不明。 |
| 4 | 章程与制度同步 | 章程修改后,按第十章的衔接自查表逐项核对并同步修订相关制度。 |
| 缺陷 | 表现 | 后果 |
|---|---|---|
| 清单未及时更新 | 有制度未入清单,清单最后更新于数年前 | 自查遗漏;外部检查时口径不一 |
| 多版本并存、生效状态不明 | 同名制度同时存在多个版本号与“暂行/试行”标注 | 执行时适用依据不明 |
| 章程改版但制度未同步 | 制度仍引用旧章程的条号或旧术语 | 制度与章程抵触,执行风险 |
| 制度有、记录无 | 制度要求留痕,但过程记录未归档 | 无法证明制度已执行 |
| 场景 | 建议命名 | 说明 |
|---|---|---|
| 首次制定 | 制度名称+版本 1.0 | 通过日期在正文签署页写明 |
| 实质修订 | 版本号进位(如 2.0/3.0) | 保留修订说明与对照稿 |
| 文字性修订 | 版本号小数点进位(如 1.1) | 同样需经原审议层级确认 |
| 阶段性文件 | “暂行办法/试行”并注明有效期 | 到期前评估转为正式制度或延续 |
不是。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仅经理事会通过而未报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也不应对外发布使用。
不能。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示范文本中标注的填制要求不是章程正文,定稿时应把这些提示文字、括号说明与下划线一并清除。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宜在提交理事会审议前书面征求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核准。顺序颠倒可能导致核准环节不予受理。基金会与社团在程序表述上繁简不同,具体以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指引为准。
要,凡是引用了被修改条款的制度都必须同步修订。至少应检查三类不一致:条号引用、门槛数字、术语表述。这一环节最容易遗漏,建议按第十章的自查表逐项核对。
理事人数不少于 5 人、不多于 25 人。章程宜写区间,或写明具体人数但落在区间内。把人数写死为某一数字以外的表述、或超出区间,都会在核准环节被要求调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注意“至少”。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形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但须确保充分讨论与依规表决,并完整留痕。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以档案目录为准清点现有制度,再据此更新清单。制度清单是管理工具,不是制度是否存在、是否生效的依据;有制度未入清单并不会使制度失效,但会导致自查遗漏与外部检查时口径不一。
按“经规定程序通过、按规定备案”的标准判断生效版本:有实质修订的以最新通过的版本为准;阶段性文件以标注的有效期为准,到期应评估转为正式制度或延续;草案与讨论稿不作为执行依据。判断不清时,以理事会会议纪要中的审议记录为凭证。
| 依据 | 涉及内容 |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 |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申请设立应提交章程草案等文件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 | 章程必须明确公益性质;应当载明的九类事项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设立登记事项范围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登记事项变更;修改章程应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理事会规模、任期、会议与表决规则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监事;报酬与任职限制;负责人任职禁止情形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 | 接受捐赠、财产使用、保值增值、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信息公开等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理 |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
| 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 章程示范文本的适用与条款要求 |
|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现行章程示范文本 | 分有/无业务主管单位两套;党建条款、诚信自律条款、登记管理机关具名等 |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修改章程的事前征求意见程序要求 |
|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的通知 | 党建入章的两条内容与写入位置 |
|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2025 年) | 理事会功能定位、管理制度制定、重大事项不得委托、会议与表决保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治理、关联交易回避、信息公开等一般要求 |
核对范围:机构现行章程核准版。逐条打钩,凡不通过的项记录问题与处理安排。
| 序号 | 核对项 | 通过 | 问题记录 |
|---|---|---|---|
| 1 | 名称与登记证书完全一致 | □ | |
| 2 | 募捐资格按“具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表述 | □ | |
| 3 | 宗旨与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宗旨一致,未擅自改写 | □ | |
| 4 | 含诚信自律与负责人个人信用表述 | □ | |
| 5 | 原始基金数额与来源完整,且与验资材料一致 | □ | |
| 6 | 党建条款按现行示范文本完整填写 | □ | |
| 7 | 写明登记管理机关与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监督 | □ | |
| 8 | 住所具体到门牌号 | □ | |
| 9 | 业务范围与法人登记证书完全一致 | □ | |
| 10 | 理事人数落在 5 至 25 人区间 | □ | |
| 11 | 理事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 | □ | |
| 12 | 近亲属限制条款按有无公开募捐资格对应表述 | □ | |
| 13 | 理事产生与罢免按示范文本填写,选举罢免结果报备案 | □ | |
| 14 | 理事会职权完整,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15 | 理事会每年至少 2 次会议 | □ | |
| 16 | 会议通知按示范文本规定期限送达全体理事、监事 | □ | |
| 17 | 三分之二出席方能召开;决议过半数通过 | □ | |
| 18 | 四类重要事项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项齐全 | □ | |
| 19 | 会议记录与纪要、出席理事签名要求已写明 | □ | |
| 20 | 监事设置、资格与产生方式完整;无理事或财会人员兼任 | □ | |
| 21 | 领取报酬理事不超过三分之一;监事与未任专职理事不取酬 | □ | |
| 22 | 关联回避与交易行为禁止条款已写明 | □ | |
| 23 | 负责人任职条件(含年龄、专职)完整 | □ | |
| 24 | 负责人任职禁止情形四类齐全 | □ | |
| 25 | 港澳台及外籍负责人居留要求已写明 | □ | |
| 26 | 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超届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并报批准 | □ | |
| 27 |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且不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 | □ | |
| 28 | 理事长与秘书长职权不重叠 | □ | |
| 29 | 收入来源分项列明 | □ | |
| 30 | 重大慈善项目额度标准已列明且与机构体量相称 | □ | |
| 31 | 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标准逐项列明 | □ | |
| 32 | 财产用途表述规范,行政性支出表述为管理费用 | □ | |
| 33 | 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按示范文本表述,未写死比例 | □ | |
| 34 | 会计人员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出纳、交接要求已写明 | □ | |
| 35 | 年度审定事项与时点、审计触发情形已写明 | □ | |
| 36 | 信息公开条款完整 | □ | |
| 37 | 终止情形、清算与剩余财产处理条款完整 | □ | |
| 38 | 章程修改报核准的期限与生效时点已写明 | □ | |
| 39 | 正文中无示范文本的填制提示、括号说明与下划线残留 | □ | |
| 40 | 条号连续、缩进与分项序号格式统一 | □ |
用法:以档案目录为准清点现有制度后逐行填写;“生效依据”栏注明依章程哪几条制定、是否需报备案;“状态”栏标注现行有效、待修订或已废止。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版本 | 制定时间 | 最新修订时间 | 生效依据 | 责任部门 | 状态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新起草或修订任一制度时,至少包含以下要素,缺项时该制度在自查中列为待补。
| 序号 | 要素 | 要点 |
|---|---|---|
| 1 | 制定依据 | 写明承接章程的条号与相关法定要求 |
| 2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哪些主体、哪些事项 |
| 3 | 职责分工 | 理事会、负责人、归口部门、岗位各自的责任边界 |
| 4 | 具体规则 | 条件、标准、权限、金额或比例区间 |
| 5 | 程序与时限 | 步骤顺序、审批层级、办理期限 |
| 6 | 记录与档案 | 要留下什么凭证、由谁留存、保存多久 |
| 7 | 回避与监督 | 需回避的情形;由谁监督、如何报告 |
| 8 | 生效与修订 | 生效日期、解释与修订的程序 |
本手册以基金会为主要对象,兼及慈善组织共通的章程与内部制度规则,不指向任何特定机构;文中涉及机构、地区与人员处均使用泛称。所引条款以现行法律与行政法规原文为准;章程示范文本的版本、格式、条款序号与填报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各地可能存在差异,办理前请以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当次文本与要求为准。
文中涉及的人数、比例、期限与门槛均引自现行规范文本,并已在相应位置标注依据;具体数字以现行法规原文与主管机关口径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引更新后,本手册相关表述须予复核。
使用顺序建议:先按附录 B 逐条核对现行章程,确认文本合规;再按第九章清点制度体系是否齐备;随后按第十章的自查表核对章程与制度的一致性;最后按附录 C 更新制度清单并通过附录 E 完成修改档案的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