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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全流程合规手册

立项 · 执行 · 结项 · 信息公开 · 资金与预决算 | 面向全行业,规模可裁剪

版本 v1.3 | 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 年修正)为准 | 相对 v1.2 的修订:新增募捐性质判定、处罚梯度、三类特殊项目操作提示;精确费用比例依据;未成年人信息与剩余财产处置表述细化

怎么用这本手册
覆盖一个公益项目从"要不要做"到"做完了怎么交代"的完整生命周期。五篇可整体照做,也可按当前所处阶段单篇取用。
本手册可独立使用:立项、执行、结项、信息公开(含统一慈善信息平台的法定公开要求)、资金与预决算的关键内容都已写入,不需要另查其他手册或工具即可照做。
每篇统一三段式:法定要求(必须守的)/ 实操做法(行业里怎么干)/ 人守什么(不能推给工具和外人的)。
每个环节下附 依据——说明"为什么必须这么做"。依据标注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制度、协议的具体条目;凡涉及具体比例、时限、平台的,另以现行公布的规定为准。为保持连贯而设的细节动作不附依据。
规模适配:小机构取子集、只做核心留痕;大机构可拆部门分头负责。

合规从哪里入手:五条源线

做项目合规,取料和倒推都要有方向。本手册各章的做法来自以下五条线;每章开头标注本章主要涉及哪几条。

源线是什么在项目合规里怎么用
依据线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财税发文、会计制度、属地口径回答"必须做什么",把条文翻译成可检查的动作
验证线审计报告(含管理建议书)、年度工作报告、等级评估、账簿与银行流水倒推"日常该留下什么",评估的每一条扣分项反推成一个日常动作
风险线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管理机关检查与抽查、信用惩戒、舆情与投诉举报定优先级。先看同行和同类机构在哪些环节出问题,再决定自查顺序
内生线章程、内部制度、捐赠协议、资助/采购/用人协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互联网募捐平台规则查"自己承诺过什么"。写了不执行比没写更糟;平台规则常比法规更细、更即时
公益线受益对象确定与资助标准、物资发放链条、各处口径一致、公开募捐资格与备案、关联方与利益冲突、资质时效公益行业特有的合规点,企业合规里没有,也最容易出问题
入手顺序按后果严重程度排,不按法规条数排: 风险线(可能被处罚)→ 验证线(可能被扣分、影响评估等级)→ 公益线(可能被公开质疑、被平台下线)→ 内生线(可能被捐赠人或资助方追责)→ 依据线(兜底全覆盖)。
违规后果:处罚梯度一览
判断优先级时,既要看会不会被罚,也要看罚到什么程度。以下为法律明文,可作风险预判参照:
情形后果条文
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或责令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关联关系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募捐成本违反规定;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报备募捐方案;泄露个人隐私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整改第一百一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一年内再犯,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登记证书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
募捐活动本身违规:虚构事实欺骗诱导捐赠、摊派或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违规合作募捐、违规互联网募捐责令停止募捐、退还募得款物、警告并处罚款等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可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第一百一十二条
责任不止于机构本身:罚款可直接落到主管人员个人,这是排定自查优先级时最应计入的因素。

全流程总览

① 立项→ ② 执行→ ③ 结项→ ④ 信息公开
⑤ 资金与预决算(贯穿全程)
阶段核心要回答的问题最容易出事的地方主要源线
① 立项这事我们能做吗?钱怎么算?治理程序走到了吗?宗旨或业务范围不匹配、主体或合作方资质撑不住、程序缺失依据线·内生线
② 执行钱怎么出去的?给了谁?东西发到哪了?改了什么?效果如何?拨付无留痕、受益对象偏离、采购无比价、入账开票不合规公益线·风险线
③ 结项做完了吗?效果怎么证明?材料齐吗?无验收标准、档案散失、剩余资金物资说不清验证线
④ 信息公开该公开的都公开了吗?在哪公开?漏公开、各处口径不一致、募捐信息未按规定公示依据线·公益线
⑤ 资金与预决算预算准不准?执行率如何?决算交代得清吗?预算与执行两张皮、执行成本无处归集、超预算未走程序验证线·依据线

第一篇 立项合规

主要源线:依据线内生线公益线

1.1 宗旨与业务范围匹配(第一道闸)

法定要求
慈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按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章程应当载明宗旨和活动范围。
实操做法
立项前把登记证书上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原文逐句拆开,与项目核心动作逐条比对,形成书面比对结论。
人守什么
匹配与否的最终判断由机构负责人确认;工具只能列比对表,不能替你下结论。
依据:《慈善法》第十一条(章程应载明宗旨和活动范围、项目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第五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按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或责令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关于"业务范围可否作延伸理解"
登记管理机关的一般口径是不作延伸解读;但业务范围的文字表述通常比较概括,实际工作中很难完全避免边界地带的判断。
机构需要自行衡量并承担判断责任。把握不准时可通过以下方式降低风险:
① 查阅近期同类案例(同行如何操作、监管如何认定);② 参考专家解读与行业指引;③ 直接询问登记管理机关分管人员并留存答复记录;④ 在立项书中写明判断理由,留档备查。

1.2 立项书核心要素

要素要写清什么
背景与需求论证问题是什么、依据是什么;区分"我们认为的需求"与"受益对象真实表达的需求"
目标与成效总目标(不量化)+ 具体目标(可量化、可验证);避免写成口号
执行方案谁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对谁、做什么
资助与实施标准见 1.4,须提前论证并书面确定
预算全口径,一级科目对齐年度工作报告分类(见第五篇)
风险与终止预案做不下去怎么办、剩余资金物资怎么处置
权责分工内部谁负责、外部合作方各自担什么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十一条第八项(章程应载明项目管理制度)。
说明:立项书的完整模板另有专门工具与资料,本手册只列与合规直接相关的要件。

1.3 资金来源的三种情形

情形特点与处理要点
资金已到账或已签约按协议约定的用途、期限、报告义务执行。重点是限定性条款——限定用途、区域、人群,均须逐条落到预算与执行方案
先立项、后筹资常见于项目思路与设计已比较成熟、资源已到位或可调动概率较高的情形。资金尚未到账时:不得对外宣称已获资助,不得先行支出无来源的资金,对外表述须与实际到位情况一致
使用自有资金比例不高但确实存在。同样须落在宗旨与业务范围内,并按内部治理程序审批;自有资金的使用同样进入年度工作报告与审计范围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六条(按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变更用途须备案或经捐赠人同意)、第五十三条(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五十七条(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益)。

1.3.1 募捐性质判定:先分清是不是募捐,再谈怎么办

资金来源的使用可分为三种情形,对应的义务差别很大。先判定性质,再适用规则,避免两种反向错误:一是无公开募捐资格却面向社会公众筹款;二是把定向募捐或已签约资助的项目误套公开募捐的备案义务,凭空增加负担。
资金来源情形性质判定适用要求
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公开募捐须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前制定募捐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在募捐载体显著位置公示资格证书与募捐方案等信息;互联网募捐须在指定平台进行(详见第四篇 4.1)
向特定对象募集(已有捐赠人、会员、本单位员工等)定向募捐无募捐方案备案要求;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使用自有资金、已到账或已签约的资助资金不涉及募捐不适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关于公开募捐的规定;按协议约定或内部治理程序管理使用
提示:1.3 中"先立项、后筹资"的情形,若后续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仍须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并履行备案——"先立项"不构成豁免理由。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四条(募捐方案事前备案)、第二十五条(现场或载体显著位置公布)、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公开募捐指定平台)、第二十六条(合作募捐)、第二十七条(定向募捐)。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违规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的,按该条处理。
说明:上表为性质判定的操作分类,具体是否构成公开募捐,还须结合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募集方式的公开程度与资金实际来源综合判断;把握不准的按第一章所述路径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实。

1.4 资助与实施标准:立项时就要论证清楚

资助标准与实施方式是后续所有质疑的落脚点。立项阶段就要书面回答清楚,而不是执行中边做边定:
要回答的问题怎么论证与留痕
为什么给他、不给他写明筛选标准(可复核的条件,如年龄、地区、收入、病情、学籍等),不用"谁困难给谁"这类无法复核的表述;标准一旦确定,执行中不得擅自放宽或收紧
为什么是这个地区写明区域选择的依据(需求数据、合作方覆盖、政策导向、捐赠人意愿),并说明不覆盖其他地区的原因
为什么给课程/服务,而不是直接给钱或物资写明给付形态的选择理由(需求匹配、可持续、避免依赖等),并说明该形态如何达成项目目标
课程、陪伴等不易量化的帮助,怎么证明有实际效果立项时就设定可观测的结果指标(前后测、作品或成果、出勤与完成率、行为改变记录、第三方观察),并设定对照或基线。只记录"办了几场、来了多少人"属于痕迹记录,不等于效果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九条(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八十一条(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五十七条(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监督)。
为什么:资助标准说不清,是捐赠人质疑、舆情发酵和检查追问时最难回答的一类问题。

1.5 治理程序与前置事项(立项时就要排,别到年底补)

事项怎么判断与处理
是否需经理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判断:重大项目、大额资金、超出年度计划的项目,通常须经理事会审议。判断不了的,按"宁可上会"处理
重大事项报备按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支出、涉外合作、重大活动、设立专项基金等)须按规定时限报备,立项时就排进时间表
评审评议活动涉及资助评审、评选评优、专家评议的,评审标准、评审组构成、回避规则、评审记录须事先确定并留痕
提前考虑留痕立项阶段就要想清楚:这套材料将来要同时支撑三件事——评估举证、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审计与检查调阅。按这三处的口径一次做好,避免年底重新补材料
依据:《慈善法》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职责权限)、第十三条(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包括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募捐成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第一百零六条(民政部门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对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机构章程。

1.6 主体资质与合作方资质(能不能撑得住这个项目)

对象要核什么
本机构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资格(涉及公开募捐时必须具备);免税资格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影响票据与捐赠人);宗旨与业务范围;评估等级有效期。资质不齐的活动不得开展
合作方·非营利组织可以作为受益方或受资助方;核其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年报状态、有无异常名录或处罚记录
合作方·商业公司不作为受益方或受资助方——商业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向其提供资助不符合慈善活动的公益属性,也难以说明慈善财产的使用效益。商业公司只能作为供应商、服务提供方或联合宣传方,走采购或服务合同并按市场价结算
合作方·业务范围关键不是"它整体能做什么",而是它在本项目中扮演的角色是否落在其业务范围内
合作方·资质支撑承担专业工作(医疗、教育、心理咨询、工程建设、食品药品等)的,须具备相应行政许可或专业资质,并在协议中写明责任
合作募捐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募得款物全部收支纳入本机构账户
依据:《慈善法》第四条(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第三条(慈善活动须为公益活动)、第五十三条(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第二十二条(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六条(合作募捐的评估、协议、载明与监督,募得款物纳入本机构账户)、第六十四条(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需要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说明:法律未逐字禁止向商业主体提供资助,这里依据的是非营利原则与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的要求,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口径;实践中把握不准的,按 1.1 的四条路径核实。

1.6.1 三类特殊项目的补充提示(操作参考)

说明:以下三项有各自的管理规定,与一般慈善项目的管理要求不完全相同。本节为操作参考,不作法律依据使用;具体以现行有效的规定与主管机关要求为准。
类型需要额外注意什么参考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承接主体须符合规定资格;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或变相举借债务;须履行合同签订、履约管理与验收环节,并接受绩效评价。此类项目同时受预算与采购规则约束,不能与纯慈善捐赠项目混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门现行规定
涉外/国际合作项目接受境外捐赠、开展涉外慈善活动、资金跨境收付等,另有专门的报告或备案要求。项目启动前先确认主管机关口径,不要在程序不清的情况下先行开展现行涉外管理与外汇管理规定;属地民政部门口径
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专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使用受限制,对外须明示其从属关系;须纳入基金会统一财务管理与统一核算,不得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或单独开设账户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的规定(民发〔2015〕241 号)

1.7 票据、入账与科目:立项时就要想清楚

接受捐赠的票据开具、财产的入账与计价、对外转赠的凭证,以及项目核算科目的设立,都不是执行到那一步才考虑的事——立项时就应确定,否则后期要么补材料,要么账目与实际情况对不上。
事项立项时确定什么
捐赠票据确定是否需要开具、向谁开具、票据信息与捐赠人名称及入账金额如何对应;捐赠人匿名或放弃票据的,按规定做好记录
是否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要求签订的应当签订;协议载明财产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
非货币财产的入账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均可作为捐赠财产;确定计价方式(公允价值或协议价)与移交确认形式
对外转赠的凭证若项目包含转赠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环节,预先确定协议模板与对方接收凭证(或捐赠票据)的取得方式
项目核算科目立项批复后即在账套中设立对应层级的核算科目或辅助核算(详见 5.1)
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第三十八条(接受捐赠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载明捐赠人、财产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第三十九条(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签订)、第十二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1.8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是审计、评估、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重点,也是出问题后最难解释的一类。立项阶段就要识别并处置:
①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 上述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且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③ 确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也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判断为"不确定"的也要书面标记,不能悄悄略过。
依据:《慈善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四十条。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指定或变相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整改。

1.9 风险识别与预案

风险类别立项时要写什么
执行风险受益对象招募不足、合作方未落地、季节性与外部条件变化时的应对方案
资金风险资金未按期到位、需超预算、需调整科目时的处理路径与审批层级
廉洁风险资金流经环节(采购、劳务、返利等)的内部审核安排,见 2.9
舆情风险可能引发质疑的环节(资助对象选择、给付形态、合作方身份)与对外说明口径
终止与剩余处置项目终止的条件、剩余资金与物资的处理方案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合理设计慈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跟踪监督)、第五十八条(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立项阶段自检清单
  1. 宗旨与业务范围比对完成,有书面结论;边界地带的判断依据已留档
  2. 资金状态(已到账/已签约/待筹资/自有资金)已写明,限定性条款已逐条落到预算
  3. 募捐性质已判定:公开募捐/定向募捐/不涉及募捐,对应义务(资格、备案、告知)已落实;先立项后筹资若面向社会公众的,资格与备案已前置核实
  4. 资助标准、区域选择、给付形态选择理由已书面论证;不易量化的帮助已设定可观测的结果指标
  5. 是否需经理事会、是否需重大事项报备、是否需评审评议,已判断并排进时间表
  6. 立项材料已按"评估举证/年报填报/审计调阅"三处口径一次做齐
  7. 本机构资质可支撑;合作方属性、角色是否在其业务范围内、资质是否够,已逐项核过
  8. 票据开具、财产计价、对外转赠凭证、项目核算科目已在立项时确定
  9.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已识别("不确定"也要标记)并确定公开与回避安排
  10. 风险识别与终止预案、剩余处置方案已写

第二篇 执行合规

主要源线:公益线风险线内生线

立项做得漂亮,出事往往出在执行。这一篇解决:钱怎么出去的、给了谁、东西发到哪了、中途改了什么、目标实现得怎么样。

2.1 资金拨付与留痕

法定要求
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每笔支出须有合法凭证与审批记录。
实操做法
建立"一项目一账套":拨付申请→审批→付款→收款确认→票据归档,五步闭环。分期拨付的每期附进度凭证。
人守什么
审批签字、收款方确认、票据真实性核验——这三处不能省,也不能由工具代确认。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四条(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二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与审批权限;资助协议约定的拨付条件。

2.2 受益对象管理(最容易补不上的材料)

核心原则:受益对象必须可追溯。事后补名单几乎补不出来,必须在发放或服务当时就留痕。

受益对象偏离——也是合规问题

常见三类:① 人群偏离——立项写"帮助乡村女孩",实际受益人以男孩为主;② 代位占用——立项写"帮助老人",钱物主要由其子女或孙辈获得;③ 区域/标准偏离——执行中擅自放宽或收紧资助区域、资格标准。
处理原则:偏离一旦发生,要能说清"为什么、批没批、影响多大"。属客观原因的须书面记录并履行变更审批;属执行失控的,须在中期报告与结项报告中如实反映,不得隐瞒或用选择性数据掩盖。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九条(确定受益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十六条(按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第六十条(可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受益人未按协议使用的可要求改正、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财产)。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2.3 给付形态:有形与无形

项目给到受益方的,既有现金、实物,也有服务与无形权益:

形态留痕要点
现金资助名册、标准、签收或银行流水、发放公示(如适用)
实物物资采购入库、出库发放、签收、剩余处置(见 2.4)
培训/服务课程或方案、讲师或服务方资质、参训签到、课时与内容记录、效果评估
人员劳务劳务约定、工作量记录、报酬标准与发放签收、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处理
无形给付(系统平台、账号与用量、使用权、授权等)明确给付内容、期限与范围;开通与使用记录;计价依据;到期后如何处理。无形给付同样要能说明"给了谁、给了多少、用在哪"
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捐赠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第五十七条(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业务活动成本与费用分类的规定。为什么:无形给付同样形成支出与资助事实,不入账、不记录会导致成本核算不完整、资助效果无法说明。

2.4 物资采购、入库与发放

环节要做什么
采购达到机构规定额度的,履行三方比价(或按制度走招标、竞争性磋商),保留比价记录与审批
回避采购经办人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涉及关联方的按关联交易程序处理(见 1.8)
入库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供应商、票据号;验收人签字
出库发放发放日期、接收方、数量、签收人、用途;与受益对象名册可对应
剩余处置结项清点、登记、审批后处置,处置结果入账并留档
实操提示:务必做到"入库数 = 发放数 + 剩余数",三个数必须能对上账。这是检查时最容易被追问的一条。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登记造册、专款专用)、第五十三条(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机构采购制度与内控;政府采购或资助方对采购方式的约定。为什么:无比价、无回避的采购容易引发利益输送质疑;三数不符意味着物资去向无法说明。

2.5 捐赠财产入账与票据的执行处理

情形处理要点
接受捐赠(资金)及时入账,按协议区分限定性/非限定性;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票据信息与入账金额、捐赠人名称一致
接受捐赠(实物与无形财产)按公允价值或协议价入账,取得捐赠方确认与移交记录;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项目中再转赠其他非营利组织核实接收方为非营利组织且业务范围匹配;签订捐赠或资助协议(用途、期限、报告义务);取得对方接收凭证或捐赠票据;本方凭协议与凭证入账
捐赠人查询与反馈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查询复制权与机构主动反馈义务;违反约定用途或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要求改正、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会计核算)。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不依法开具捐赠票据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

2.6 合作方与志愿者:只守合规底线

说明:合作方与志愿者的日常管理(招募、激励、排班、关系维护)属管理范畴,本手册不展开,另行细化。以下只列合规底线。

合作方底线

志愿者底线

依据:《慈善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九条(慈善服务与志愿者)、第六十三条(人格尊严与隐私)、第六十四条(专门技能的标准规程与培训)、第一百一十九条(慈善服务中损害的赔偿责任)。

2.7 项目变更(必须书面)

变更包括:预算科目间调整、执行周期延长、执行区域变化、目标调整、受益对象范围变化、合作方更换、给付形态变化。
所有变更都要书面记录:变更什么、为什么、谁批的。
其中涉及财产用途变更的,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用途的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六条。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2.8 效果跟踪:不只是留痕,要看目标实现

留痕解决"做过什么",效果跟踪解决"有没有用"。项目执行过程中就要对照立项时设定的目标持续跟踪,而不是到结项时才评估。
跟踪内容怎么做
目标达成进度对照立项设定的量化指标,按项目节奏记录实际进展与差距
不易量化目标的观测用立项时设定的结果指标(前后测、成果物、完成率、行为改变记录、第三方观察)持续记录,不以活动场次和人次的痕迹记录代替效果
跟踪监督留痕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跟踪记录本身就是制度执行的证据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八十一条(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2.9 廉洁与利益冲突审核(资金流经的关键节点)

项目执行中,凡有资金流过的环节都需要内部审核关注,防止工作人员或相关方从中谋取私利,也防止慈善组织沦为资金通道而未能发挥公益属性:
节点审核关注什么
捐赠环节是否存在向捐赠人返还利益、变相回扣或承诺不当回报;是否存在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采购环节比价是否真实、供应商是否与经办人存在关联、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
劳务费劳务是否真实发生、人员是否真实、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列名目;劳务费处理尤须谨慎,避免形成变相分配或中介化
转赠环节接收方是否真实承接、是否实际用于约定用途、有无凭证
全过程慈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及成员中分配、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第四条(非营利原则)、第十四条(关联关系不得损害组织与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五条(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违反第十四条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2.10 过程记录:进度、影像与宣传

类型记什么用途
进度台账做了什么、花了多少、遇到什么(按项目节奏,不必强求月度或季度)结项报告、审计调阅
影像记录照片、视频,含时间地点与场景说明;涉个人肖像的须取得授权,未成年人从严成效证明、宣传素材
反馈记录受益对象反馈、回访记录、满意度或成效佐证成效验证
宣传与新闻稿对外发布的稿件、报道链接、转载情况;发布前经审核公开留存、舆情可追溯
涉及未成年人影像与信息的处理(落到动作)
手册多处要求"未成年人从严",这里给出可执行的处理方式:
①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含肖像、姓名、学校、家庭情况、受助情况等),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留存授权凭证;
② 授权应一事一授权,写明使用范围、渠道与期限,不用笼统的概括授权;用于公开发布与仅内部留档的,授权范围应分别写明;
③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向监护人单独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的影响;
④ 公开或传播前再次检查:是否出现可识别到个人的信息(面部、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病情等);可识别的一律做技术处理或取得单独同意。
依据:《慈善法》第七十七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八十二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处理规则)、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单独同意)、第三十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处理的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为什么:受益人多为未成年人是公益项目的常态,影像与个案又是传播与举证必需;把"从严"落到监护人同意这一具体动作,才能既用得了材料,又经得起追问。
执行阶段自检清单
  1. 每笔拨付五步闭环齐全;募集财产登记造册、专款专用
  2. 受益对象名册与签收完整;偏离有书面记录与审批
  3. 给付形态(含无形给付)均有留痕与计价依据
  4. 采购有比价与回避记录;"入库 = 发放 + 剩余"三数对得上
  5. 接受捐赠与对外转赠均有入账、协议与票据/接收凭证;已主动向捐赠人反馈
  6. 合作方资质与角色已核;志愿者已实名登记、风险告知、危险服务已购保险
  7. 所有变更均有书面记录与审批;涉及用途变更的已备案或征得捐赠人同意
  8. 按立项设定的指标持续跟踪效果,不只是记录痕迹
  9. 捐赠、采购、劳务、转赠等资金节点已做廉洁审核
  10. 影像与未成年人信息已取得监护人同意(不满十四周岁),授权写明范围、渠道与期限;公开前已做可识别性检查
  11. 进度、影像、反馈、宣传稿件按节奏归集,影像已取得授权

第三篇 结项合规

主要源线:验证线公益线

3.1 验收与成效验证

法定要求
按协议约定的标的与标准验收;资助类项目通常要求提交执行结果与资金使用情况。
实操做法
验收标准在立项时就写好(见 1.2),结项时逐条对照。量化目标用数据证明,非量化目标用结果指标与反馈佐证。
人守什么
验收结论须由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署;成效数据须经核对,不得估算充数。

成效证据:不要偏重痕迹

证据说明
① 数据量化指标的达成情况,含与立项基线的对比
② 痕迹签收、记录、影像、报道等。痕迹只能证明"做过",不能单独证明"有效",不宜占过高比重
③ 受益对象反馈受益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反馈、回访——是效果最直接的表达之一
④ 第三方评估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组织、专家组的评估报告
⑤ 外部印证媒体主动跟进报道、合作方或主管部门的客观评价、项目结束后的持续使用或自发参与
⑥ 前后对比同一对象在项目前后的状态变化(前测/后测、基线与终值),这是回答"是否真的变好"最直接的方式
结项要回答的不只是"做了什么",更是"效果如何"——项目是否让事情或人群真的变好了。 只有数据与痕迹、没有前后对比和外部印证的结项材料,说服力有限。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跟踪监督)、第七十九条(项目结束后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资助协议约定的成果要求;评估指标关于项目成效的要求。

3.2 结项报告要写什么

板块内容
项目概况目标、周期、区域、合作方回顾
执行情况实际做了什么,与计划的偏差及原因(含受益对象偏离,如有)
资金使用预算 vs 实际,逐科目对比,偏差说明
成效指标达成情况 + 上述多类证据,含前后对比
问题与改进遇到什么、下次怎么改
附件名册、签收、票据、照片、报道、验收单
监事会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情况、结项报告及其附件,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最常调阅的材料——监事关注的正是合规与成效两件事。结项材料应按"看得懂、查得到"的标准准备。
依据:《慈善法》第十二条(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年度工作报送)、第一百零六条(评估制度对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信息公开进行评估);机构章程与监事会议事规则。

3.3 归档资料清单(八类,一项目一卷)

按"一项目一卷"归集。必要性分两级:必要=无此项即构成材料缺失;尽量有=有则举证更充分,无则一般不认定缺失。

类别资料必要性要求或依据
立项类立项书(含背景、目标、方案、预算、风险预案)必要第五十七条项目管理制度;协议成果要求
立项审批记录/理事会决议(如适用)必要第十二条治理结构与章程职权
宗旨与业务范围比对表必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资助标准与实施标准的论证记录必要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关联方识别与关联交易审议、公开记录必要第十四条(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重大事项报备回执/报送记录尽量有属地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协议类捐赠协议/资助协议(接收侧)必要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对外捐赠或资助协议(转赠侧)必要资助关系成立与用途约定
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必要采购制度与支出凭证要求
合作方协议(权责、成果、宣传口径)必要第二十六条(合作方评估与书面协议)
用人/劳务协议尽量有劳动用工与劳务报酬规定
资金类拨付申请与审批单必要财务制度与审批权限
银行流水/付款凭证必要第十二条会计核算;第五十四条专款专用
票据(捐赠票据、发票、收据)必要第三十八条捐赠票据
全口径预算表、预算 vs 实际对比表必要第十三条年报口径;协议报告义务
决算表(预算/实际/差异说明)必要第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受益对象类资助标准与筛选条件(书面)必要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受益对象名册必要资助协议与审计核查
资助金签收单/银行发放流水必要资金去向证明
变更或偏离说明与审批必要第五十六条用途变更
物资类采购比价记录(三方比价)必要采购制度与内控
入库单必要第五十四条登记造册
出库发放单与签收单必要物资去向证明
剩余物资处置审批与记录必要资产处置规定
过程类进度台账必要第五十七条跟踪监督
中期/阶段/年度汇报表必要协议报告义务;第十三条年报填报
变更审批单(含用途变更备案或捐赠人同意)必要第五十六条
合作方定期对账记录尽量有内控与协议约定
成效类成效数据(含前后对比)必要协议成果要求;评估举证
受益对象反馈/回访记录必要效果最直接的表达之一
影像记录(含授权)尽量有成效佐证;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三方评估、媒体报道等外部印证尽量有效果的外印证
结项类结项报告必要协议;评估与年报要求
验收单/验收结论(含签署)必要协议约定的验收条件
档案归集目录(一项目一卷)尽量有档案管理制度
实操提示:卷内按上面八类分册。检查、审计、评估时按卷调取,不会手忙脚乱。

3.4 协议尾款与剩余资金物资(两个概念要分开)

概念说明与处理
协议尾款指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一般协议都会约定尾款,也有少数一次性支付的情形。尾款以验收通过为前提;未通过的不付,或按约定扣减并书面说明
剩余资金指项目结束后账上尚未使用的资金。法定要求:先按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办理;方案未规定或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建议性操作:处置前与捐赠人沟通其意愿,并形成书面处理结果,不默认留下——这是良好实务而非法定强制,但能显著降低后续争议
剩余物资清点、登记、审批后处置(转赠/变卖入账/报废);处置结果入账并留档。同样建议先确认捐赠人意愿并形成书面处理记录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八条(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处理方式,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六条(按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财产)、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口径说明:这里的法定强制义务有两项——按方案或协议处理、向社会公开;"与捐赠人沟通意愿"属建议性良好实务(可衔接第四十二条捐赠人的查询与监督权利),手册不作为法定要求表述。
为什么:剩余财产处置是捐赠人最敏感的问题之一,"默认留下"容易被认定为未按约定使用。
结项阶段自检清单
  1. 验收标准逐条对照,有书面结论与签署
  2. 成效证据包含数据、痕迹、受益对象反馈,并有前后对比或外部印证,不偏重痕迹
  3. 结项报告六板块齐全(含预算 vs 实际对比、偏离如实反映)
  4. 八类档案按"一项目一卷"归集;必要项无缺失;材料可供监事会调阅
  5. 协议类资料齐全(接收、转赠、采购、合作、用人)
  6. 协议尾款与验收挂钩;剩余资金、剩余物资已与捐赠人沟通意愿并形成书面处理结果与公开记录

第四篇 信息公开

主要源线:依据线公益线内生线

4.1 法定公开渠道与内容

法定要求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实操做法
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哪些必公开、谁负责、什么时候公开,做成年度节奏表,避免漏项。
人守什么
公开内容须经审核后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一律脱敏,未成年人信息从严。
渠道/情形要求
统一慈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并免费提供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应当在该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组织基本信息公开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公开。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公开内容应覆盖:项目做什么、资金募集与使用情况、当前状态、剩余财产处理等(按平台字段与民政部门现行要求填报)
募捐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
公开募捐的备案与公示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含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负责人、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等);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实践中体现为备案编号的展示与核验
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可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平台规则通常比法定要求更细、更即时
定向募捐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向受益人告知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重大事项与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重大慈善项目按民政部门现行规定履行公开义务,具体事项与时限以现行规定为准
依据:《慈善法》第九章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统一平台、第七十七条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八条组织信息与年报、第七十九条募捐与项目实施情况公开、第八十条定向募捐告知、第八十一条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第八十二条不得公开的信息);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公开募捐资格、募捐方案备案、现场公示、合作募捐、互联网募捐平台)。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第七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八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第一百一十一条(募捐活动本身违规,包括虚构或夸大事实欺骗诱导捐赠、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与企业生产经营、违规合作募捐、违规互联网募捐等)。
区分:第一百一十条规范的是信息公开与报送类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范的是募捐行为本身。两者可同时成立。

4.2 其他公开与传播渠道

渠道要点
官网、官方微信等自有账号与统一平台公开内容保持同步,避免版本不一致
自有社交媒体账号属对外公开的一部分,同样受真实、完整、及时与口径一致的约束;涉及受益人肖像与信息的须先取得授权
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报道、采访主动对外发布的稿件、接受采访的内容、媒体跟进报道,均应留存(时间、平台、内容);对外表述须与实际执行情况一致,不得夸大或误导
依据:《慈善法》第七十七条(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八条(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一百零八条(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4.3 口径一致与不得公开的信息

一条硬规矩:对外公开的数据,必须与年度工作报告、账簿对得上。
常见错误是——公众号报一个数、年报报另一个数、账簿又是第三个;统一平台与官网版本不一致。检查时差异一眼可见。
做法:公开前与财务核一次口径,同一指标全年用同一个算法。

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依据:《慈善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第九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4.4 公开留存

公开不是"发了就算"。要留存:发布时间、平台、内容截图或链接、审核记录。这些都是已履行义务的证明。

公开自检清单
  1. 已在统一慈善信息平台发布;项目周期超六个月的按每三个月公开,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
  2. 公开募捐已事前备案,并在募捐载体显著位置公示资格证书与募捐方案等信息
  3. 互联网公开募捐在指定平台进行,并同步遵守平台规则
  4. 已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与工作规范
  5. 本次公开内容与年度工作报告、账簿口径一致;平台、官网、宣发稿三处一致
  6. 涉及个人隐私已脱敏;肖像与个案已取得授权;不存在不得公开的信息
  7. 发布时间、平台、内容已留存(截图或链接+审核记录)

第五篇 资金合规与预决算

主要源线:验证线依据线

贯穿立项到结项全过程。理事未必逐笔看账,但一定看三件事:预算是怎么编的、钱花得怎么样、决算交代得清不清;监事同样关注资金使用的合规与成效。

5.1 预算编制与会计科目前置

为什么要对齐年报口径:预算科目自创一套,年末填报年度工作报告时要重新拆分归并,既费工又容易错。编预算时直接用年报科目作为一级科目,项目内部再挂明细。
关键动作:立项批复后,同步在财务账套中设立该项目对应层级的核算科目或辅助核算,尽量做在执行前面。中途再补科目往往要倒查前期凭证,成本高且容易错。
预算要点说明
全口径不只看直接资助支出,管理费、人员、差旅、评估费、执行成本一并纳入
科目对齐一级科目对齐年度工作报告分类;项目内设辅助核算或明细
测算依据每个科目写清测算逻辑(单价 × 数量),不拍脑袋填总额
管理费按规定比例与口径计提,不混进项目直接支出
依据:《慈善法》第十二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第十三条(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含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费用分类与核算的规定。

5.2 预算要考虑充分:宁可列全,不要事后超支

预算编制阶段要穷尽地想清楚"这个项目哪里需要花钱",包括容易被漏掉的:宣传与发布费用、物料与物资制作、运输与仓储、场地与设备、评估与监测、差旅、会议、人员补贴与劳务、税费与手续费、不可预见费等。
科目之间不对应、金额有出入,通常还可以解释;实际执行中资金不够、需要超预算,就要重新走审议和批准流程,这是最麻烦的情形。
依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机构预算管理制度与治理程序(超预算须按权限重新审批)。

5.3 费用比例与成本:项目层面要考虑,机构层面要统筹

事项要点
年度支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以现行规定为准)
管理费用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法定比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此比例为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非待定事项。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类型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募捐成本同样遵循最必要原则。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属授权另行制定的事项,以现行公布的规定为准,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体现
劳务费真实发生、标准合理、人员真实;谨慎处理,避免形成变相分配或使机构沦为资金通道(见 2.9)
项目与机构的关系上述比例多在机构年度层面体现,但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的主要构成来自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在编制年度预决算时,应测算单项业务的资金占比及其内部细分占比,避免机构层面达标、项目层面失控
依据:《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管理费用、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第六十一条同时明文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支出与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此处授权制定的是除上述明文比例外的具体标准,主要针对募捐成本等事项)、第十三条(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募捐成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内容)。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第六项(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口径说明:百分之十是法定比例,不是"待定"标准;"授权另行制定"针对的是募捐成本等其他具体标准。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说明:具体比例与时限以现行公布的规定为准,本手册不替代现行文件。详细的财务科目、报表与税务口径,结合机构已有的财务合规资料使用,本手册不重复展开。

5.4 执行成本:别让隐性支出无处归集

成本类型处理要点
人员补贴/劳务项目人员的工作补贴、加班、临时聘用,纳入预算并归集到该项目;区分人员费用与业务活动成本
办公与场地水电、物业、场地租赁等,按制度确定的分摊方法计入;方法一经确定,全年一贯执行,不随意变动
差旅、会议、评估按实际发生归集,附审批与凭证;评估监测费用立项时即列入预算
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的分类与分摊规定;年度工作报告与审计报告对费用分类的要求。为什么:执行成本不入账或归集混乱,同时影响执行率真实性与费用比例的合规性。

5.5 跨年项目:账目与年度汇报的处理

跨年项目最容易在"年度切换"处出问题。应在立项时就设定处理节点,而不是过了元旦再看:
事项怎么做
年度截止的盘点节点设定固定的年末盘点时点,核对当年实际支出、已拨未用、已发生未报销的部分,形成书面盘点记录
账目的体现明确跨年项目的余额如何在账套中体现(结转、挂账或按项目辅助核算延续),并在财务科目上保持连续,避免年度之间断账
年度汇报口径年度工作报告与项目实施情况公开中,按当年实际进展填报,并说明项目周期跨年度的情况,避免"按总额填一次、下年再填一次"造成重复或口径矛盾
跨年期间的持续公开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仍须按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实施情况(见 4.1)
依据:《慈善法》第十二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十三条(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含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第七十九条(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定期与结项公开要求)。

5.6 执行监控:执行率是必问项

看什么
执行率 = 实际支出 / 预算。分科目看,不只看总数。时间过半而执行率不到三成,或反过来超支,都要能解释。
怎么做
按项目实际节奏拉"预算 vs 实际"对比表——按季、按阶段、按拨付节点都可以,不必强求细到季度,关键是频率足以在年末之前发现问题。
人守什么
偏差原因要真实说明,不能用"正常执行中"搪塞。重大偏差按治理程序报告。
执行率异常情形常见真实原因(要写清,不要含糊)
严重偏低受益对象招募不足、合作方未落地、审批周期长、季节性问题
严重偏高/超支测算低估、范围扩大、临时追加、价格波动
科目间大幅调整实际需求与预算假设不符(须有变更审批,见 2.7)

5.7 决算:交代给谁、交代什么

决算表至少三列:预算数 / 实际数 / 差异说明。逐科目列,不要只给总额。

对象关注什么
理事会预算编制能力(差得太远说明测算不准)、执行控制能力(有没有失控科目、执行成本是否完整归集)、说明的诚实度
监事会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成效是否真实,结项报告与附件是否经得起核查
捐赠人与资助方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有无剩余、剩余如何处理
年度工作报告与审计费用分类是否正确、与账簿是否一致、是否需调整
信息公开项目结束后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差异说明不是"凑一句",是要正面回答偏差原因。

5.8 票据与税务口径

依据:《慈善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捐赠票据)。
资金与预决算自检清单
  1. 立项后已在账套设立项目对应层级科目或辅助核算,未事后补建
  2. 预算一级科目已对齐年度工作报告分类;每个科目有测算依据
  3. 预算已穷尽列出各项支出(含宣发、物料制作、运输、评估、劳务、不可预见费)
  4. 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的比例按现行规定测算;已区分管理费用百分之十的法定比例与募捐成本授权制定的标准;单项业务在年度预决算中的资金占比已测算
  5. 执行成本(人员补贴、办公场地、差旅会议)已纳入预算并归集,分摊方法全年一贯
  6. 跨年项目的年末盘点节点、账目体现与年度汇报口径已事先确定
  7. 按项目实际节奏有"预算 vs 实际"对比,偏差写了真实说明;确需超预算的已重新履行审议批准
  8. 决算表三列齐全;理事会、监事会、资助方、年报审计、信息公开五个口径均已兼顾
  9. 票据齐全且与账套对应;税务口径拿不准的已咨询专业意见

附录A AI 与人的分工

一句话:方法来自规范,AI 提供速度,人守责任。
① AI 替哪一步:起草立项书与结项报告初稿、生成台账与清单格式、汇总进度与执行率、整理比对表、做合规自检的初筛。
② 怎么让 AI 做:给明确的输入材料(协议、证书、预算、名册格式)与输出格式要求,而不是只说"帮我做一下"。
③ 人守什么:审批、签署、核验真实性、对外担责、边界地带的最终判断——这些不能交给 AI。
④ 需要调试:AI 的产出往往不是一次就合用。机构应在使用中持续调试提示与模板,逐步形成适合本机构规模、业务类型与表述习惯的方式和形式,不要指望第一次跑出来的东西直接能用。
⑤ 不能让 AI 做的:替你判断宗旨与业务范围是否匹配、替你确认票据真实性、替你决定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判断类事项由人负责。

附录B 使用说明与免责

1. 本手册整理的是行业通用做法与合规要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项目请以现行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及机构章程为准。
2. 各章"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 年修正)等现行文件为主,标注到条目;凡涉及具体比例、时限、平台与属地要求的,以最新公布的规定为准。本手册不替代现行文件。
3. 存在多种做法的,均标注为"口径之一,仅供参考";拿不准的如实说明并列明可能口径,不替使用者下结论。
4. 各机构规模、业务类型、登记层级不同,所列清单按需裁剪,必要项为通用底线,尽量有项按实际取舍。
5. 涉及税务、资质、涉外、医疗教育等专业事项的,请咨询主管机关或专业机构。
6. 合作方与志愿者的日常管理不在本手册范围内,另行细化。
7. 手册给方法、AI 给速度、人守责任。